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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5 10:28来源:政策法规处 作者:g03e8a-128f80-04000:王天然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合建法规〔2019〕9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和《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商改联办函〔2019〕2号)的要求,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效开展,现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附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30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含所属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建筑业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质量安全处、市政公用管理处、城市建设处等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牵头本业务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录库》)的建立、录入、调整等工作并制定本系统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录入、调整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录库》)的汇总、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包括“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内容。
“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应当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示,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一单”是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单”应根据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及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一单”应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应明确行政执法检查的法定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随机抽查或普遍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测方法及要求等。
第八条 不得对未列入“一单”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两库”是指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库,下同)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审批、管行业”的原则,以建筑行业及公用事业行业各方主体为基础建立。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录入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包含建设单位名录库、勘察设计单位名录库、施工单位(含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录库、监理单位名录库、造价咨询单位名录库、检测单位名录库、施工图审查单位名录库等七类。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经省、市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持有年检合格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性质等。
第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一单、两库、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项内容应当在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应当遵循谁检查,谁处理,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开发布本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合理确定,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对于守信市场主体,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分类及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企业按照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分类及检查事项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