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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1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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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2-29 热度: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1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2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证书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5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市住建局城建档案室
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市住建局审批科
7 特种作业(非起重类)操作证遗失补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市住建局审批科
8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10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市住建局物业维修中心
1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市住建局物业维修中心
12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第六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本省各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市住建局市场管理科
13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补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住建局审批科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3〕497号“经研究,我厅决定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2.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 市住建局审批科
16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市住建局造价站
17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建城函{2016}140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各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质检测技术力量每季度第三个月开展并完成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公共供水水质情况。
市住建局城建科
18 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市住建局城建科
19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报送受理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号)第四条:四、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强信息的加工和发布,正确引导市场投资与消费,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7号)要求,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统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严格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房地产开发月度数据的同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一份统计报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收集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交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科
20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检查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21 楼盘表管理服务 1.《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二条: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22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查询 1.《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23 房地产经纪存量房网签秘钥申请服务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2.《住建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第四条第三款;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2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25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科
26 工程造价依据解释和造价争议协调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有争议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市住建局造价站
27 建筑行业统计和查询 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2013〕1382号)“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滁州市建管处
2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
29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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